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98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霞,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承启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新疆杰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敬 川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美 懿
书 记 员 李美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