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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民初983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霞,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承启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新疆杰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瑞锦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敬  川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美 懿

书  记  员   李美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