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航宇建设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舟山航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91民初2394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舟山航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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