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9民初21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全南县。
被告:新干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惠政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干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