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2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310397910。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507819。
被告:江西英华航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07577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711782505。
被告:南昌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办公楼**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209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859013。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酒店**00158271070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省久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01078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09626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711782505。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英华航务有限公司、南昌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久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490元,调解减半,由原告承担10745元,退回原告10745元。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