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催64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41号1栋1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3LX312J。
法定代表人:李玲,董事长。
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056535、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建宏
审判员  朱云波
审判员  陈森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林燚懿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9)浙1081民催64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056535、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协呈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9056535、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