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3594号
原告: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大坝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27892351。
法定代表人:缪学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茗,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明,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41号1栋1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3LX312J。
法定代表人:李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0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支付货款2425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21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攀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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