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117号

原告:***,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41号1栋1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3LX312J。

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卢定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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