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1财保26号 申请人:***,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41号1栋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3LX31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米易县撒莲镇人民政府承包的米易县撒莲镇金花塘村6社道路工程的工程款125000元予以保全。**以本人所有的川D3××××号江淮牌HFC1037D3KSV轻型多用途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米易县撒莲镇人民政府承包的米易县撒莲镇金花塘村6社道路工程的工程款125000元,暂停支付,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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