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6民初844号
原告:四***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3WH001H。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大桥区铅锌镇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779822357W。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四***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立案后,原告四***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43.11元,由原告四***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阿金此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