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瑾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瑾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1执保43号
申请人:***,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四川瑾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光东街17号3-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3WH001H。
法定代表人:郑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3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瑾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米易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米易县白坡彝族乡桐子林村村道至异地搬迁安置点道路工程的工程款694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银行存款694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河滨路营业所的银行存款69400元(户名为***,账号为51×××13),期限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瑾钰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米易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米易县白坡彝族乡桐子林村村道至异地搬迁安置点道路工程的工程款69400元,期限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