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83执23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才,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才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8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才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才律师代理费80000元;被执行人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60元,合计385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自2017年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减已偿还的700000元),律师费8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8560元,承担案件的执行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以2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4.44%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结案,2019年2月2日被执行人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已偿还7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分期偿还。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江苏金江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70万元的给付义务,该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查控措施,屏蔽失信黑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在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70万元的给付义务。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8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