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609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东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2幢319C。
法定代表人:徐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霖,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剑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人民币490元,由原告上海东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梦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