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8126号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北工业集中区(大公镇王院村)。
法定代表人:崔永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明,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8月16日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3元,由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