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恒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288号
原告:上海恒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468弄22幢3层26室。
法定代表人:许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娜,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丁雪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恒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想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博
书 记 员 张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