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757号
原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佳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758号1幢873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佳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