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149号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四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一行,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翔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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