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8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佳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758号1幢87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83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佳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8,447.52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78,447.5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灵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