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833号 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44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佳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芦潮港路1758号1幢87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佳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8,447.52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隆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佳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78,447.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邱 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