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3642号之一
原告: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京沈东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金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光正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及《施工安全合同》,均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原告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应按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所在地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京沈东一街4号。因此本案应属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