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3642号
申请人: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京沈东一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统一镇光正台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大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78118.7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申请人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4378118.78元)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4378118.78元。
本院认为,沈阳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78118.7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