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丁刚云,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彭水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执行人: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学堂片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PKPF3T。
法定代表人黄诗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刚云、**、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21)闽04民终26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丁刚云、**、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范韶勇
审 判 员 王伟显
审 判 员 许冬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少香
书 记 员 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