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学堂片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PKPF3T。

法定代表人:黄诗耀,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9)闽0481民初137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范韶勇

审 判 员 王伟显

审 判 员 许冬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苏少香

书 记 员 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