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与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4374号之二
原告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公司)与被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信义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正信公司赔偿信义公司经济损失4687954.31元;2.判令正信公司赔偿因其不履行和解协议给信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64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正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组件买卖合同,由正信公司向信义公司出售每块不低于240W太阳能电池组件。该组件由于质量不合格被信义公司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该案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3145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认定组件质量不合格,正信公司对出售给信义公司的组件全部更换。2017年12月,信义公司就本案曾起诉正信公司,要求正信公司赔偿信义公司发电量损失5123374.31元。2018年9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信义公司撤诉。后正信公司仅履行和解协议435420元义务即不再履行和解协议,正信公司的违约行为,在原有损失的基础上,又造成经济损失26438元,故信义公司只能再次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签订的原《组件销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依据双方签订的管辖约定,信义公司或正信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且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虽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成讼,但和解协议系基于上述《组件销售合同》项下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赔偿争议而达成;鉴于双方于和解协议中未就协议管辖再行约定,故此时仍应适用原《组件销售合同》中有效的约定管辖。 综上所述,信义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区人民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审理此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云鹏 审 判 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张默雯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