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财保26-1号
复议申请人:***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复议申请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武汉烽火富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保全案件被申请人: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辽1122财保26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法院撤销(2021)辽112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其理由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任何的合同法律关系,也无任何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非被申请人所施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2、申请人并非***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或其子分公司,申请人不应对其非子分公司的***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或清偿责任。3、***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常州市金坛区正信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正信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完毕全部的出资义务;即使***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对外债务,作为股东的常州市金坛区正信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亦不应再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4、采取诉讼保全不仅要有法律依据,并且要有事实依据。
***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法院撤销(2021)辽112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其理由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任何的法律关系,并非被申请人所施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2、申请人与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对相关工程进行最终的结算,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所承包的相关工程至今仍存在相应的质量整改和开具发票的义务尚未履行,申请人向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更谈不上代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3、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申请人作为一个持续稳定经营的企业,根本不存在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或原因,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刘冲在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笔录、申请人***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成业盛2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决算表及***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信光伏有限公司(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设施农业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已证明二申请人与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河南福拓太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二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被申请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业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