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正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4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南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振兴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公司)、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虽然泰开公司、正**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是泰开公司、铭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故一审判决以泰开公司违反《采购合同》约定为由认定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系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其次,根据本案案情,本案应当审查泰开公司、铭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而一审未作审查,且二审中,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将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开公司列为第三人审查泰开公司、铭源公司是否存在前述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铭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8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 飞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