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烨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冠县南翔交通电力安全设施有限公司、长沙市烨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5执恢271号
申请人冠县南翔交通电力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冠县建设南路**号。
被申请人:长沙市烨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涛街道湘湖一村C区*栋***号*楼。
被申请人:***,男,成年,住长沙市芙蓉区。
冠县南翔交通电力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沙市烨元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525执恢27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