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22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4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包头,住本县。
被执行人:通城县路畅公路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通城县路畅公路养护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城县路畅公路养护中心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122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