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7842号
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胜利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钱江。
委托代理人:周凯华、张建根,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花苑(丁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许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6.5元,由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夜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