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1040号之四
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胜利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根,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华,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二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亮,该公司职工。
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为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延长举证期间。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8日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诉讼费5345元,由原告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剑锋
二○二○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汪倩
书记员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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