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执1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钱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华,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海南时代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刘文冠。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款项760545元、违约金120000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有价证券。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号芒果社(一期)2号楼栋2层S210室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该不动产是居委会用房,故暂时无法处置。
2020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本金760545元、违约金120000元,定于2020年12月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21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本金760545元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如期履行完毕,则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对该案违约金120000元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在处理(2020)琼01民初118号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该案查封的财产涉及到解封的,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在10个交易日之内将该案未履行部分提前全部履行完毕。”扣除执行费11205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已受偿30000元。截止2020年12月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款项730545元、违约金12000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荣丰华景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188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