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82民初3724号 原告: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9号院2号楼1层9**10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吉林省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4号21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青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北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