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县鼎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6财保2号
申请人:李海科,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杰,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锋,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城县鼎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武县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永秀,董事长。
申请人李海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城县鼎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可靠地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城县鼎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李海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萍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