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384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刚,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侧紫薇.。
法定代表人:胡贵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松,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文,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西宁市。
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史永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龙,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东,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亿阳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2元,减半收取3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景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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