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蒲城县鼎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民初405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锋,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城县鼎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武县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永秀,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城XX酒店,住所地蒲城县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颖,该酒店投资人。
原告***与被告蒲城县鼎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与其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建魁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车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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