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113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乡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铖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史永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敏,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胜,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滕欣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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