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武县民、蒲城县国土资源局、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26民初394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城固县桔园镇***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县民,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东陈村四组。
被告: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蒲城县红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告: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开门北路中海大厦10层10002号。
法定代表人:史永秀,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县民、蒲城县国土资源局、陕西朗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