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82执6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6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241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26号吉欣广场如意阁11楼G房,组织机构代码:0696694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
民初9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2515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491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A×××××、*A×××××牌小型车辆,本院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牌的车辆,该车使用年限较久,申请人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南省*海市××开发区“××”小区××房不动产,本院进行轮候查封,且该不动产设定抵押,故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南申美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6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