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82执17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6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241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大地***B段商网14号,组织机构代码:59622168X。
法定代表人吉亮。
被执行人吉亮,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民终5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3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59430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49元、执行费18343.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吉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吉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吉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吉亮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进行冻结,账户存款已委托扣划成功168707.17元,其他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吉亮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路虎牌小型汽车,申请人暂不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截止2020年1月16日,在扣除案件受理费31949元、执行费18343.03元后,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受偿117951.8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吉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吉亮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吉亮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吉亮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夏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吉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17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金涉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