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5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6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24182。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137号2单元1层2号(市府社区),组织机构代码MA6E5R2K8。
法定代表人:唐小勇。
被执行人:唐小勇,男,1988年07月07日出生,住所地贵州市贵定县。
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6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5111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33.5元、执行费6666.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受偿了66557.0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小勇名下车牌号为贵JD××××的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5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