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2民初5311号之一
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8524182N。
法定代表人:王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拓,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30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7K9H3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孙木毫,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告:徐浩捷,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孙木毫、徐浩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03元,减半收取182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立雄
二О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璐
代书记员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