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执1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6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2598524182N。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执行人:***,男,1988年0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82民特54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2执154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