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382民初4199号
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852418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6472949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被告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购买电力设备产品。2016年9月30日经对账,被告***确认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50元,并在对账单上加盖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被告***自愿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同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未还。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申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卓锐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19元减半收取1209.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050元,合计22***.5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