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下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
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