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南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江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3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关惠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
上诉人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江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7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二审需组成合议庭。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邵美琳
审判员  陈显微
审判员  岳 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