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南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江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执异26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关惠勤,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江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虹口法院(2021)沪0109执3920号执行案件要求其支付的金额有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彬
审判员 居淑英
审判员 严萌根
书记员 周宵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