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8999号 原告(案外人):***,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田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0810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娟,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中山区辽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区。 被告(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8678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诉讼中,被告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认可原告对瓦房店xx号房屋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已经作出执行裁定,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原告据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