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8994号
原告(案外人):**品,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田巷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7088678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品与被告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1月3日通知原告**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品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品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