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7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田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娟,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139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实特建(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元(***预交),减半收取1212元,由***负担。剩余1212元,退返***。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妍 审判员 何 川 审判员 王 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