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瓦执字第184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田巷2号。
法定代表人:晋相景,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天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