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2民初116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邢台市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十里亭村西南赞孔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雨,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宝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计2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利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